调解委员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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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目的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
2.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公司与公司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2.1.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1.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2.1.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2.1.4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 职责
3.1委员会主任负责整个案件的调解、组织、协调工作; 3.2委员会委员负责参与和监督整个案件的调解过程; 3.3委员会委员之一负责收集和处理工人的申诉和投诉。
4. 定义
4.1公司和公司职员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4.2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4.2.1着重调解,及时参与; 4.2.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4.2.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3当劳动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参加调解; 4.4调解委员会人员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公司工会代表组成; 4.5职工代表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公司高层领导指定产生,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决定产生; 4.6调解委员会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公司高层领导协商决定。其中,公司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5. 工作程序
5.1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5.2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提出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5.3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4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执行; 5.6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相关文件/记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名单>>
7. 文件履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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