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繁體中文|ENGLISH

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

4006-800-016

工资福利法规政策问答

来源:中国验厂网 编辑人员:超网验厂咨询

摘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题问答

  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哪些单位和员工?

  答:《条例》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2、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也执行本《条例》吗?

  答:执行。《条例》是较大市立法,不是特区立法,因此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也执行本《条例》。

  3、三来一补工厂、民办非企业单位、无照经营单位等是否适用本《条例》?

  答:上述单位也应当执行本《条例》。

  4、什么是工资?

  答:工资是《条例》中的核心和基本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工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5、什么是标准工资?

  答:标准工资是《条例》中的重要概念,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停工期间工资等的基数。按照《条例》的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6、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

  答: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

  7、什么是正常劳动?

  答: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8、标准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答: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的最低工资。

  9、用人单位可以将实物作为工资发给员工吗?

  答:不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10、工资至少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答: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对于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指超过一个月)支付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11、《条例》对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12、什么是工资支付周期?

  答:工资支付周期是指工资的计发时段。实行年、月、周薪制的劳动者,其工资支付周期分别为一年、一月、一周。一个人的工资可能有多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月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季度奖、年终奖的工资支付周期则为一个季度和一年。

  13、《条例》对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有什么规定?

  答: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即加班工资至少应当按月支付。

  14、《条例》对工资支付日有何规定?

  答:工资支付日(工资支付时间或者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但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工资支付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15、用人单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例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在4月7日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但用人单位因故无法在4月7日支付,可以延期到4月12日前(含当日)支付,或者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到4月22日前(含当日)支付。用人单位超过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的,即为拖欠工资。

  16、员工离职后,其工资应当在何时结清?

  答: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例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4月7日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4月30日支付员工一季度季度奖,有员工在3月20日离职,则其3月1日至3月20日的工资应当在3月22日前(含当日,假定3月20至22日为工作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支付,其一季度的季度奖可以在4月30日支付。

  17、新入职员工的工资从哪天开始算起?员工离职时工资应计算到哪天?

  答: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18、员工10月份离职,他还能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吗?

  答:可以。《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该员工可以获得六分之五的年终奖。

  19、《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20、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后必须给员工一份工资清单吗?

  答: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21、如何确保用人单位将员工的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答: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帐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并由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22、月工资如何折算为小时工资?

  答: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2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1)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班后加班),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2)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3)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24、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可否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事后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2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其加班工资按什么标准计算?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其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不管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2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要不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27、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正常休假,单位要不要支付工资?

  答: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月薪制、周薪制的员工,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不能因员工休假而扣减任何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另外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28、员工在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时,其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就是说,在上述假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该员工正常出勤应得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29、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时,其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30、病假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无论确定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例如:某企业规定病假工资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王某的标准工资刚好和最低工资一样,则该企业应当按照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间的工资。

  31、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就是说,员工请一天事假,用人单位就可以少支付一天的工资,但不能多扣。

  32、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即按该员工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4)《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停工期间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停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按下列标准支付:(1)停工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例如,某企业2004年3至4月停产两个月,那么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停工员工3月份工资,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停工员工4月份的工资。

  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工资,但该员工如果经认定属于工伤的,仍应按工伤保险法规的规定支付其停工期间的工资。

  34、员工被判处管制期间,适用缓刑期间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被判处管制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又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35、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未为单位提供劳动,需不需要支付其工资?

  答: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如行政拘留),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36、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直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哪些费用?

  答: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直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费用,无须事先征得员工同意:(1)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

  37、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哪些费用?

  答: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1)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2)用人单位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3)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38、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赔偿费用和经济处罚有什么限制?

  答:用人单位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和违纪经济处罚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39、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1)加班工资;(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3)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40、最低工资多长时间调整一次?

  答: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41、每年的最低工资在什么时候公布?

  答: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向社会公布。

  42、每年最低工资的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43、最低工资采用何种形式?

  答: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

  44、实行记件工资的员工如何执行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其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45、本市不同的行政区域是否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可以。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

  46、用人单位有责任告知员工最低工资吗?

  答:有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47、劳动保障部门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工资支付记录是公司的机密资料为由,拒绝提供?

  答:不行。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48、工会在监督工资支付方面有什么职责?

  答: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49、只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才能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吗?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

  50、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就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问题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1)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3)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4)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51、劳动保障部门对员工的投诉,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52、劳动保障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表?

  答: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而且,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

  53、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54、什么是克扣工资?

  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55、合伙形式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谁来负责?

  答: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6、建筑活动中,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中的拖欠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答: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当然,发包单位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经工商登记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用人单位,其拖欠员工工资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7、发包方对被承包经营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

  答:应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8、公司不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就可能被罚吗?

  答:是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3)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59、用人单位用购物券发工资会受处罚吗?

  答:会。《条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3)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标签:

本文链接:工资福利法规政策问答

本文发自超网咨询_GRS认证_RCS验厂_SCS认证_OCS认证_验厂辅导品牌,转载请写明出处,文章编辑:cxf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规避验厂相关问题问答

工资福利法规政策问答相关文章

在线客服

微信

验厂服务在线申请

我们就在您身边

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 021-51029391

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总部联系方式

电话:021-51029391

电话:400-680-0016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655号

昆山分公司-林经理

    电话:18601606556

泉州分公司-周经理

    电话:0595-28069596

宁波分公司-周经理

    电话:13615883698

山东分公司-谢经理

    电话:18601606221

温州办事处-周经理

    电话:18605772928

广东办事处-周经理

    电话:18601606206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